专利实施许可须知
时间:2014-06-20 来源:创优企咨询 点击: 次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三、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五、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
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稳定性,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八、专利许可备案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 、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等地区申报代理首选武汉创优企,咨询电话:027-87053558或1857149444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