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工业设备累计投入在2000万以上。 4、项目单项手续要求:已经核准或备案;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已出具相关许可意见。 5、项目于当年12月底以前必须完工投产。
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清单》; 2. 项目建设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3. 项目立项、供地和建设程序合法依规; 4. 项目承担企业是在我区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及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
1. 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和工艺、服务能力和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 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清单》(2019年版),申报项目立项、供地和建设程序合法依规,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且申报项目主体完工。 2. 未获得同类区级政策支持(资金配套相关政策)。 3. 三年内未获得该项政策支持。 4. 截至申报当年未签订或享受“一事一议”类协议或已享受
申报条件: 1. 项目承担企业应是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项目建设地点在武汉市东西湖行政区域内。 3. 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立项、供地、环评和建设等程序合法依规。 4. 项目应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
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1. 项目类别:武汉市工业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 申报要求: (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 1.1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1.2重点支持高耗能通用设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等)能效提升、重点用能单位(钢铁、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综合能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