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3 来源:创优企咨询 点击: 次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基金和其他方式,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导向、企业主体、突出重点”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和资金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商市财政局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负责推荐管理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配合推进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期据实填报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负责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审核、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咨询专家须遵守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般包括:科技计划体系顶层设计、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和资金的评审或审核、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和资金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等程序。后补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申报,无需签订任务书、中期检查及验收。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环节。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或审核、审定、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中期检查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阶段目标为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总体目标为依据,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强化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按照要求据实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等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调整项目目标、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内提交延迟验收申请,延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原则上重大项目应组织现场验收。
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分领域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集中进行评审。
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
第十七条 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要求验收,市科技局不另外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 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
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任务书有较大差距;
3. 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二)市场发生变化,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者继续实施没有价值或意义的;
(四)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科研活动特点等,在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
(一)前资助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定额或定比例资助。前资助资金由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后补助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后补助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基金和其他方式由相应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由承担单位据实调整。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费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国(境)外专家来汉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绩效支出和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列支。
绩效支出,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管理费用,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年度剩余科技研发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方要求管理使用,合同无约定或委托方无要求的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市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等活动中,未遵守保密、回避原则,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